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20年3月1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2660E机动车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7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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