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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自然村*号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汽车,沿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工业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径工业大道和长堎大道红绿灯处,等红绿灯时在驾驶位置上睡着了,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刻赶往现场,发现李某某身上有浓烈的酒味,随后,民警将当事人李某某带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经鉴定,并出具了江西神州[2020]毒鉴字第S04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7.16mg/100ml,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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