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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印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铜川市印台区**工地(暂住),系陕西瑞芙置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副总经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城关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井啸涛,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张某某、樊某某等人在三原县火车站铁锅炖吃饭,期间几人喝了啤酒,当晚11时许李某某与几人分开回家。2019年5月5日早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A7****号小型轿车由三原县去往印台区**部上班,行驶至铜川市印台区延安路时,被交警拦截检查,因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城关中队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论为100.3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铜川市妇幼保健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李某某血液内乙醇浓度为88.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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