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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3********,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一部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厦门市翔安区新城中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

5.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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