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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5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0********,汉族,大学本科,系安徽**电力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居住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22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义井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义井路**小区北门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归案。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送检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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