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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皖H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岳西县**镇滨河西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路口至建设桥路口300米处时,被岳西县交通管理大队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液送检,经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1mmg/100ml。因李某某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提请重新鉴定,后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1m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为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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