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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镇**村**组**号,住庐江县**镇**安置房**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2时04分许,李某某驾驶皖******“众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庐江县庐城镇周瑜大道路段安德利广场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李某某被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9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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