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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栋**单元**号,住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广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文敏,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号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航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荆山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2020年5月24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执法办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3.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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