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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现住铜陵市义安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 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学士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铜陵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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