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5********,汉族,自由职业,中技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号,住该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为赌博人员提供条件于2014年9月2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杨家山派出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时7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铜陵市金山东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到铜陵市第**中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6mg/100ml。民警随即带李某某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5.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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