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91********,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延安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宜川县街道**社区*组**街*号;住陕西省延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3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J****3,起亚牌(黑色)小型轿车,由延安市新区杨家岭北苑小区南门,往延安市宝新区杨家岭隧道方向行驶,行至延安市新区嘉林意树小区路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民警当场查获。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351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血液中乙醇浓度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所在的辖区派出所也证实其无犯罪记录,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作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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