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镇**委**组,住山东省**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五莲县城区**路**路段处,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依法将其带到五莲县中医医院抽血送检。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9.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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