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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 ****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7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鲁******鲁******号小型汽车沿***镇***行政村行驶至***镇**行政村**镇**村路段时,涉嫌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曹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醉酒驾驶,由医务人员提取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液,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1mg/ml,已达到醉驾驾驶标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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