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房**号,现住肥城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系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肥城市仪过路由东向西行至凤山大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_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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