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401051975********,大专文化程度,山西省大同市人,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街**号**号**单元**室,无业。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晋A****7号棕色沃尔沃牌小型汽车沿星河中路北向南方向行驶至小店区龙城大街**路往南50米处时,被综改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使用酒精呼吸测试仪对其测试,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8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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