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泽州县**镇人大代表,泽州县**镇**村村委**,现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晟辉,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4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泽州县**镇沿东大路行驶至**镇**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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