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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72********,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职工,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街**院**楼**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19时至21时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2019年8月9日8时21分许,李某某驾驶晋D****5灰色速腾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潞阳门南路麦禾酒店北侧巷子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巷子西口附近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7.57mg/100ml,具有酒后隔夜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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