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博兴县**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博兴县**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10日22时30分许,李某某醉酒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在**道**村饭店门口处(饭店门口停车场)碰撞树木,致车辆、树木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办案民警于2020年5月10日23时58分对李某某提取血液样本。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9.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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