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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7********,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6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柘城县迎宾大道与学苑路交叉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又具有初犯、偶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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