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镇**村**号,住武宁县新宁镇大同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0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型新能源汽车,从武宁县船滩镇集镇买药返回易溪村,行驶至武宁县船滩镇石圳角(405省道34km+500m)路段时,被武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澧溪中队民警查获。2020年9月14日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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