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农民。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凌晨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G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16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处,车辆失控摔倒造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公安民警接警到现场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隧于当日凌晨对其抽取血样进行检测。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6.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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