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庄**号,住**市**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0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21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F*****号白色思域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乐凯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乐凯大街与富昌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5.1毫克/100毫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证人梁某某证言;现场笔录;查获经过;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被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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