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动车机务段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中午,李某某与同事汤某某在北京动车段单位宿舍一起吃饭喝酒后,下午坐火车回到保定,当晚22时许,李某某驾驶牌号为冀******白色的福特小型普通客车沿沿七一路由东向西驶至学苑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毫克/100毫升, 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5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隔时驾车、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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