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汤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住汤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21时29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E*****黑色小轿车,从汤阴县光明路与东关路交叉口西边小森家常菜馆开始沿小路向南行驶50米左右,至东关路和光明路交叉口西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李某某供述、查获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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