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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晚上8时至次日凌晨1时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永春县***村其岳父住处饮酒,后在该处休息。次日早上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为给其堂叔郑某某送行,搭乘郑驾驶的闽C2****号小型轿车到泉州动车站。郑下车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即驾驶闽C2****号小型轿车,从泉州动车站往永春县**村方向行驶,至泉州北高速入口路段,被执勤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公安人员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即将其送往泉州高速交警三大队队部醒酒及抽血检测酒精浓度。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3.7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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