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8********,汉族,务工,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金山公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D2X56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儿童公园门口附近地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mg/100m1。

    同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李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