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湘******小汽车,在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道源路口位置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吸检测酒精含量为87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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