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9〕8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1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房。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4日20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客车(己公告报废),沿湘潭市雨湖区**路由**景区往*大桥方向行驶,行至**学校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5mg/100ml。经湖南惠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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