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沾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住滨州市沾化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自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西侧乡村小毛驴饭店沿富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交警大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车行驶路程较短、未造成实际损害,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3.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驾驶车辆行驶路程较短、未造成实际损害、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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