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19〕8号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21时5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JV***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岷县十里镇南小路村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十里镇张家坪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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