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在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吉G8****号轿车,在光明街与三合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并被带到白城市中医院进行血样抽检。2020年8月28日,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没有无证、无号牌、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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