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刑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93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25日18时许,有A2证,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F7**76轿车由*镇*小区向前院广场行驶至*政府广场附近时,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83mg/100ml。为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83mg/100ml,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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