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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汉族,大专毕业,**县****局职工,住**省**县**镇**庄**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2月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91号小型汽车,沿**县**镇**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幼儿园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1月27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6.02mg/lOOm1。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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