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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任社旗县**镇**村**主任,住河南省社旗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7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6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汽车沿社旗县赊店镇香山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社旗县香山路“香山花苑”南门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7月2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65mg/lOOm1。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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