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巷**号**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闽AY****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从鼓楼区古田路出发,途经古田路,拐至五一路,后沿五一路由北往南行驶,于2020年11月15日2时42分许,行驶至台江区五一中路群众路口附近时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江大队民警查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17.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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