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大旺庄村主任,政治面貌:中共党员。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大旺庄村**段**号。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轿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民族路与老秦山公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8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李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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