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性,1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马街镇***,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酒后驾驶闽GQK***小型普通客车,在自家房屋边的道路上挪车,在倒车过程中刮擦杨**停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民警在接到杨**报警电话到达现场出警处置事故过程中,发现李**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李**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李**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随后民警带李**到医院提取血样两份备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的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97.9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无责任,李**与杨**达成赔偿协议,李**赔偿了杨**人民币2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李**驾驶车辆的目的系为了挪车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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