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P*****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途经舟曲县城关镇春场桥什字路口(舟化公路Okm+800m)附近时,被舟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6.0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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