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二部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粤S6****小轿车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街道**村路段时,撞上杨某某停在家门口的粤A5****货车,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85mg/100ml。案发后,李某某赔偿人民币10000元给对方当事人杨某某,杨某某已出具《谅解书》谅解李某某,并同意不追究其责任。
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综合考量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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