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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0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A****3号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文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景路凤城一路口处,被交警经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98.4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及抽血照片;3、鉴定意见;4、身份及车辆信息;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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