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西安市鄠邑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朋友蒲某某在鄠邑区人民路湘缘食府吃饭,期间饮用白酒,随后驾驶陕A****D小车沿车站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家福面庄附近,遇执勤交警被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检测,其酒精浓度87.2mg/100ml。后对李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05.37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
本院认为,李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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