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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日生,身份证号4103031982********,汉族,大学毕业,河南**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大街**家园**号楼****号,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花园**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一德律师事务所。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2020年8月12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灰色宝马小轿车从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A区附近的健康西路出发,沿健康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距离健康西路纱厂西路口三十米处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mL。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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