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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北塔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8日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在邵阳市**路**路交叉口处被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驾驶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19.29mg/100ml。2020年4月1日李某某主动到**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等书证;2.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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