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李某某,男,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2XXXXXXXX3018, 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户籍地、现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XXXXXXXXXX自由职业。2020年62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8日0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CXXXXX号小型轿车沿新福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酒驾检查卡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9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