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县**镇派出所管内,现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长春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2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吉JY****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市绿园区兴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距青年路交汇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0.35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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