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003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雅居*号楼*单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45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皖KF****号轿车沿中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颍州区中清路(淮河路至颍南路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无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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