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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6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路**号**排**号,住阳谷县**路**号**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晚上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朋友金某、贾某某在某饭店饮酒后,于当晚21时39分许驾驶两轮踏板摩托车沿顺河路自北向南行驶100米左右至**路**路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8.0mg/100ml,属醉酒驾驶。同年11月6日经电话通知,李某某自行到**队事故科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悔罪认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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