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浙KB5****号小型轿车由青田县温溪镇**酒店开往温溪镇**小区,行驶至青田县温溪镇**号门口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浙C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6mg/ml(116mg/100ml),高于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0.8 mg/ml。
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丽医所[2020]毒鉴字第365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第33112112020000004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记录图、照片及说明。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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