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2002********,侗族,专科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现住镇远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国平,贵州永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三穗县八弓镇府政西路由景怡苑路口往东门口方向行驶,于当日22时20分许,行驶至府政西路150米(华侨酒店门口附近)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被三穗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移交交警大队处理。经对李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41mg/100ml,经抽取李某某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9.69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盗抢车辆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J908号检验报告;4.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封存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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