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6********,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21时17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三门峡市陕州区高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阳路与锦绣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醇检验鉴定,李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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