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0时17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6****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上蔡县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上蔡县北大街**小区门前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22日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其乙醇含量检测为86.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